服务热线: 0791-8815375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安全产业联盟 > 专家委员会章程

专家委员会章程

江西数字智能公共安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数字智能公共安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是经江西省科技厅批准的数字智能公共安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分支机构,是公共安全行业的专业技术服务组织。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联盟中心工作,为公共安全业务工作、为公共安全产业发展、为行业企业和用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政府相关法规政策,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坚持理论、技术、制度、管理创新,发挥人才和专业优势,引领公共安全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地址:暂定在江西财经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协助联盟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相关措施。

第六条 受主管部门和联盟的委托,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以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技术机构邀请,组织专家参与、配合相关的标准化、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配合协会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合作与交流,拓展交流渠道,跟踪前沿技术动态,引进先进智力,提高行业创新能力。

第九条 根据行业企业、用户及有关机构、社团的申请或委托,推荐专家参与研发、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同时,应制定管理流程文件,规范推荐专家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和从专家中产生的委员组成。考虑各方情况,该委员会筹建工作暂由财大方志军院长和江西警院涂敏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委员会和专业组组成。

专家委员会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

专家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分类指导、对口服务的原则,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设置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正副组长在专家中产生。必要时,可选派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专项事务。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条件

专家委员会专家条件由《专家管理办法》做出规定。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热心公益事业;

(三)有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相关管理部门、联盟成员单位、相关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机构、中介组织等。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聘任:

主任委员由联盟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表决,获2/3以上票数的予以聘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并聘任。

专业组正副组长由秘书处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并聘任。

专家由本人申请,秘书处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接受聘任的委员、专家,均由联盟颁发聘书,并自动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解聘

对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委员或专家,经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也可自己提出辞职。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重要事项决定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讨论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可邀请专业组正副组长或专家列席会议。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及相关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表决(包括会议审查和函审,也可结合进行),必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需要征求意见的重要事项及相关文件,应采取会议、函审或网络等方式在相关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方可做出决定和发布。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按联盟财务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自以下方面:

(一)联盟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联盟科研专项资助基金及成果转化分配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公经费由联盟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联盟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数字智能公共安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