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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章程

2020年12月0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
第二条 性质
江西省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从事公共安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整合科技资源凝聚创新要素,努力提升公共安全领域科技创新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力争做好“四个服务”(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企业),促进公共安全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江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赋能助力。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科技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住所

本会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区新经济产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行业和相关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开展咨询,组织人才、技术、职业教育和培训,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等;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广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七)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九)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一)从事公共安全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机构);
(二)各相关行业的企业团体;
(三)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会单位会员的相关领导;
(三)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支持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出现违约违规的行为和从事危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七)会员内部有变更时要及时申报。
第十三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本会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退出本会的会员不得再以本会成员的身份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本会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兼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聘用。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本会的各项工作活动;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置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本会的日常事务及与本会《章程》、宗旨相悖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本会会议的定期举行和周期提出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四)对本会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

(五)监事会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及宗旨开展工作。监事会受全体会员监督。

(六)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用于联合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及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